问题 | 进京接收函代表户口吗 |
释义 | 进京接收函不能完全代表户口,只是接收档案但户籍还是要看公安局户籍科是不是也同意接收此户籍。落户口需要的需材料有: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 3、入户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非直系亲属迁入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4、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本地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总的来说,进京函是指可以去往和进入北京的函。进入北京有的时候需要经过审查和批准,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但是进京接收函不能代表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