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是如何产生的 |
释义 | 法律起初是一种习惯。当这种习惯长期深深植根于心灵和思想中时,它就成了一种习惯法。习惯法逐渐得到立法的确认,成为成文法,这是我们今天的法律。法律逐渐形成与阶级分化。生产力进步和阶级分化等因素促进了国家的出现。在国家诞生之后,它伴随着一系列管理和统治问题。法律正处于国家形成的过程中。,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过去,法律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方面发挥了作用。目前,它的作用是阻止争端。 一、法产生的根源: 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原始社会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冲突,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国家产生了,法也产生了。 二、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系统,凌驾于社会之上,制定或认可法律,并以其强制力来法律的实施;同时,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也有赖于法的确认,所以,国家的产生也标志着法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原始社会后期,社会中出现了权利义务观念,出现了“我的”、“你的”的区分,且权利义务发生了分离,有人只享有权利,有人只承担义务,这意味着早期人类的法产生了。 3、诉讼和司法的出现。人民大众是立法的主体,他们的立法参与是立法正义价值的崇高体现和有效保障。现代社会是一个日益多元的社会,不同的社会群体,自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张。 在民主立法的巨大进步中,不可否认,我国立法中依然有待彻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消除“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 三、法的特征 1、概括普遍严谨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②、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③、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召开立法研讨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召开立法研讨会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确认权利和义务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强制力保障实施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5、调整社会关系 因为社会是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成的人们的总体,法律的调整是指向人们的行为,是对人们行为所设立的标准,即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6、具有普遍性 ①、普遍的有效性,在一国主权内法具有普遍效力。 ②、普遍的一致性,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 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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