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个体诊所开办条件是什么 1、个体诊所开办条件是: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的是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需要有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2、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开诊所需要什么手续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经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