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的作用 |
释义 | 劳动关系又称社会劳动关系,广义上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即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有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随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原来的基础上出现了明显的变化,特别是“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枢纽”作用开始凸现出来。如何认识“劳动关系”的地位和作用,对工伤认定将至关重要。 主体“资格”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只有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规,依法注册成立后才取得用人资格;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一般是指16周岁以上,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才具备劳动资格。由于目前对劳动关系界定的标准不够明确,有时就在“有无劳动关系”问题上颇费周折。这也是近年涉及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的一个直接原因。对主体“合格”的,按《条例》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进入认定的受理、调查、核实阶段;对于无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过期、劳动者达不到最低劳动年龄等明显主体“不合格”的,则依法按《条例》配套规定和有关条款分别按监察、仲裁方式处理,以便于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受伤害职工落实相关待遇。 客体所指的“对象”是工伤认定的基础。从理论上讲,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劳动关系而言,可以理解成共同实现目的的行为和过程。既然涉及到过程和行为,那么对工伤认定来说,就必须搞清楚每一起工伤认定申请,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和参加具体过程的详细情况,才能对工伤认定作出是或非的判断。就是说,工伤认定是需要证据支持的,而证据是由具体的行为和过程构成的,合情合理的“证据链”才是工伤认定的基础。 内容所含的权利和义务是工伤认定的实质所在。平时经常提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真正使权利、义务具体化,才能让双方当事人对“权益”有最直接的感受和理解。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说起来比较繁杂,而具体到工伤保险《条例》则表述得比较明确。从伤害发生到劳动能力鉴定,从工伤认定到待遇支付,《条例》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按照目前的法律程序,遇到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工伤职工要走完从工伤认定到待遇强制执行全过程的话,需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受工伤的劳动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备受煎熬的过程。所以,建立公正、便民、快捷的处理制度和措施,是《劳动法》确立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原则决定的,也是工伤认定真正意义之所在。 一、没有劳动关系工伤怎样处理 一般情况下,没有劳动关系是不能认定工伤的。但是如果涉及超龄劳动者、违法分工问题,那么这类工伤认定并不以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前提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要结合自己属于哪一种情况,来确定操作方案。对于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案件,则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获得劳动关系认定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般每一个企业公司都会与新入职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在日后有很大的作用,是维护自己的权利的重要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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