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怎么处理 |
释义 | 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的,检察院要依法进行审查起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后审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后律师可以查阅吗? 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检察院后,律师有权查阅卷宗,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包括: 1)会见权; 2)阅卷权; 3)申请调取证据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法律意见权等权利。 其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 三、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存在哪些情形不能签认罪认罚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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