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北京,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讨要工资: 1、和用人单位协商支付工资,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2、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3、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4、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5、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或者提出异议,不支付或者不提出异议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6、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为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否是终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