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恶意逃债可否撤销离婚协议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恶意逃债的离婚协议无效,债权人可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应包括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费用、共同财产分割、住房解决方案、共同债务承担、经济帮助、探望权、其他事项、签名及制作时间等内容。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恶意逃债可否撤销离婚协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为了逃避债务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么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后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就算是债务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来避免共同债务时也是不会被法律所承认的,那么共同债务还是要有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5、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恶意逃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避免共同债务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离婚、子女抚养费用和支付方式、共同财产分割、住房问题、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经济帮助、探望权等事项,双方当事人需签名并注明制作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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