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类型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分为三大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民事行为欠缺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未满十周岁的儿童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对于精神病人,依其精神状况,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二、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根据《民法总则》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继承法》二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承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了前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所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精神状况、智力水平等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