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方不让见孩子的,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配合自己行使探望权;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求助,法院会派执行人员陪同该方行使探望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写明探望权的行使情况的,则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