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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相关政策及影响分析
释义
    劳动局立案后意味着劳动纠纷存在,需要进行调解和仲裁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履行、辞退、工资等问题。解决劳动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当事人可协商和解,如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劳动局立案之后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立案之后劳动纠纷问题存在,等待接下来的调解和仲裁程序就行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政策变革下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政策变革对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首先,政策变革可能导致产业结构的调整,某些行业可能受益,而其他行业可能受到冲击。其次,政策变革可能对就业市场产生影响,可能出现就业岗位的增加或减少。此外,政策变革还可能对市场竞争格局产生影响,对企业经营和市场份额产生影响。同时,政策变革可能对消费者产生影响,可能改变价格水平、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最后,政策变革还可能对社会公共服务产生影响,可能改变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政策和资源分配。因此,对政策变革下的社会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了解政策的效果,为未来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结语
    劳动局立案后,意味着劳动纠纷问题已经存在,接下来将进行调解和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履行、辞退和离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协商不成,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评估政策变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是必要的,它可能引起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市场变化、市场竞争格局改变、消费者权益受影响以及社会公共服务调整等。这样的评估有助于决策者更好地了解政策效果,为未来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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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