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利用调整次序是什么 |
释义 |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主要有以下情况: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在规划中列明,但属于改建、扩建、续建的小型工程项目,且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 2、城镇建设用地,因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及其他重点建设等,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 3、各类开发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调整用地位置的; 4、在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扩大,并有利于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及其他重要土地资源的条件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作局部调整的; 5、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建设用地、耕地等主要用地规模、布局进行的变更。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主要有以下情况: 1、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城镇迁址,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使用规划机动指标的; 4、因土地利用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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