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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释义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2、使馆档案与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使用国旗和国徽;
    5、免税;
    6、免除关税和免受查检。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职员的外交人员,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主要有:
    1、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人员应予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
    3、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和民事管辖豁免,但有三类民事案件不能享受民事管辖豁免:
    一是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二是关于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三是关于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之外所从事之专业或者商务活动之诉讼。此外,外交人员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引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时,也不能主张豁免。
    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5、免除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二条 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第三条 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
    第四条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舍,须经使馆馆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的同意。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
    使馆的馆舍、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和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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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5:4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