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规定利用极端主义 破坏法律实施罪 追诉期:“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 法律客观: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