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6、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