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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遵守规则来分析
释义
    1、传来证据特殊规则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前提条件:
    (1)必须证明原件确曾存在过或此刻仍然存在;
    (2)必须证明副该或复制件是真实的,其制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3)必须有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原件真实与否并不能成为能够提供复印件或复制物的条件。不管原件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它都是原件。如果原件是真实的,其副该、复制件是虚假的,仍然不能提供该副该或复制件。只要复印件、复制件是忠实于原件或原物的,就可以提出,其内容真实与否,是否具有可采性,则由法院审查。明确规定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应包括以下理由:
    (1)
    原件确实已被销毁、遗失,但提供者出于恶意的除外;
    (2)
    原件在对方掌握中,对方如出示该材料可能对其不利因而拒绝出示。如果控方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掌握着可以作为其有罪、罪重证据的原件,但通过合法的侦查措施又无法得到,则只能出示副该;
    (3)原件在他人掌握收集整理,而不可能得到。比如原件由身在海外的人保管,而一时又无法找到此人;
    (4)原件因客观原因确实不可能在法庭上出示。如户外的大型广告牌,书写于路面上的书证,由于其位置无法移动,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则可以用照片或其他的形式来代替;
    (5)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不能调取原件的。复印件、复制品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要经过严格的查证、认证,经与原件或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在结合其他证据排除了一切可疑情况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间接证据遵守原则
    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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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