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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身体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释义
    实践中,侵害他人身体权通常以非法侵扰身体、未致伤害的殴打等方式进行,被侵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进行救济。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二)财产损害赔偿。自然人身体权遭受损害的,比如造成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被侵权人有权主张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身体权虽然未必造成健康损害,但是有些情况仍会给他人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痛苦,比如前述储存精子灭失案中,所储存的精子灭失给他人造成了人格利益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此类情况下,受侵害人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受害人还可以请求侵权人赔礼道歉等。
    一、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
    首先,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健康权以健康为客体;
    其次,身体权侧重强调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健康权则侧重于身体功能的完整性;
    第三,身体权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健康权则没有明显的支配性质。
    二、侵犯身体权的行为
    (一)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实质上的完全、完整。身体的形式完整,体现在公民对自己身体支配的观念上。公民是否接受对自己身体的检查,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身体形式完整的追求。
    (二)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定为对身体权的侵害。依这一标准,构成对身体权侵害的行为一般应是针对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而实施的行为。
    (三)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其中不破坏身体生理机能的殴打,属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一般认为,殴打构成轻微伤的认定为构成侵害健康权,不构成轻微伤的认定为构成侵害身体权。在这种侵害身体权的情形中,受侵害人一般不需要接受治疗。
    (四)不损坏身体生理机能的不当外科手术。
    医生为病人实行手术,是为保全生命或身体的重要组织而作出的较小的牺牲,目的具有正当性,所以医生为病人实施手术一般不构成侵害病人身体权或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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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2: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