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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