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民法典劳动合同法新规定
释义
    民法典劳动合同法新规定如下
    1、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关系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属于广义的公法范畴,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则和适用理念,而民法规范属于纯私法范畴,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问题。
    如果在某一法律问题的适用上,民法规范与劳动法规范发生矛盾,应当遵循优先适用劳动法规范的相关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是,民法反欺诈的法律效力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呢?或者遵循首先适用的劳动法规范。但如果《劳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或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法典仍有一定的适用空间。还有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在劳动法规范范围内,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法律适用上的关系。
    劳动法是劳动法调整领域的基本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合同领域的特别法,劳动调解仲裁法是劳动争议程序领域的特别法。
    根据立法法法律适用冲突规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同一法律适用上有不一致的,以特别法为准。比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仲裁日期的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的开始、中断和中止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程序
    劳动争议首先要仲裁。目前劳动仲裁机构是各地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而区级、市级、省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各不相同。
    只有经过仲裁,除部分案件由用人单位最终裁决外,其他情况下,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后续法律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一致
    。应注意:
    1、第一,整个劳动争议处理过程都会有调解。这是自然的。毕竟依法维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2、第二,如果出现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仲裁裁决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劳动争议案件应特别注意请求权的基本问题。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而是直接请求仲裁解除,在实践中适用《民法典》直接解除权存在歧义。除特殊情况外,解除劳动合同前最好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1、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请求必须包括解除或者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否则在其他诉请中会出现事实与逻辑的矛盾。
    2、诉求不同,主张的依据也就是法律依据、法律事实的证明、法律判决的最终结论都不一样。
    实践中的热点包括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涉及支付双倍工资;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一起上诉或者可以先起诉一个,不能胜诉再起诉另一个,在实践中是否可行。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是有效的,但要区别对待。论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订。
    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推定结论3354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只有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或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不与劳动者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雇佣劳动者但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法律适用
    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了经济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及相应案件被纳入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条件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请求下,按时支付了应付的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等,就不再加付赔偿金了。
    经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赔偿金与加付赔偿金是不同的概念,法律适用也不同。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性质的法律认定问题
    1、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进行处理。
    2、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认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这一条的规定在法律适用的实践中是有歧义的。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3、还有一点就是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笔者的观点还是用人单位应该遵守起码的契约精神,继续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劳动者刚入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就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劳动者是否应该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护身符。劳动者应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多长的期限有利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综合考虑几个因素。
    1、一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仅如此,如果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可能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与试用期的长短直接挂钩,而试用期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用人单位考虑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时,应结合不同的工作岗位所需考察时间的长短确定。并且,也要充分考虑到期终止的问题以及第三次可能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素。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有三种情形,
    1、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三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上述三种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离职后,过了一年再入职,能算连续工作吗
    这个不算连续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标准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如果劳动者因自身原因需要与用人单位中断劳动关系,那么他再次到该用人单位工作时就不满足“连续”的标准,工作时间需要重新开始计算。假如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连续”工作,而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比如强迫劳动者离职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其他公司的名义和本公司的名义交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依然会连续计算。
    只要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怎样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风险
    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由于没有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比较排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见的误区在于用人单位会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将与劳动者建立“永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解除标准上是基本一致的,双方较大区别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情况。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不是劳动者的“铁饭碗”,也不是用人单位的“包袱”。
    不过有些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往往会有长期工作带来的优越感,觉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多少会有些员工习惯安于现状,不愿意积极对待工作,也无上进心。因此,为了防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部分员工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设置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绩效考核、阶段性培训、岗位安排等方面,其中着重制定绩效考核,奖罚分明,达到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的目标。
    如果劳动者入职时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经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措施
    《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签订劳动合同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劳动合同法》并未区分劳动合同未签订是哪一方导致的,所以,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持续用工的,用人单位将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责任。
    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为了谋取双倍工资的赔偿,滥用其权利,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避免承担责任的唯一办法是,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合法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注意及时发出两个通知,
    1、一是书面通知要签订劳动合同,
    2、二是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有的用人单位会要求跟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还是挺大的,而且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都会要求跟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但是签订的劳务合同实质上是劳务还是劳动,就要看合同条款及实际用工情况。
    1、一是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二是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带薪假期及其他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3、三是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法定义务。
    4、四是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典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来规范调整。
    5、五是解除时赔偿不同:劳动合同需按劳动法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时,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就是所谓的N+1。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也无需赔偿。
    6、最后是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要先经过劳动机构仲裁。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9:4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