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姓名权法律特征有: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一、派出所改名字难吗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二、民法法规定给别人起外号是有些什么条件 没有恶意给他人起外号一般来讲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对于恶意中伤他人而给他人取外号的构成了侵犯姓名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赔礼道歉。侵犯姓名权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三、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 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区别于财产性权利。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但法人、非法人组织由于无生命性质,不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而仅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