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既遂未遂区分是什么? |
释义 | (一)有的条文要求发生法定的后果为既遂的,如果没有发生该结果的为犯罪未遂。如果发生该结果的为犯罪既遂。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结果犯。 (二)有的条文要求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为犯罪既遂的(危险犯),没有发生危险,是犯罪未遂。 例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条之罪的既遂。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均是危险犯。 (三)有些分则条文只要求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犯罪既遂的(行为犯)如果没有将行为实行完毕的,是犯罪未遂。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 一、什么是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在实践中,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二、什么是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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