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共七章多少条 |
释义 |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是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和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交通运输领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的活动。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四)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 (五)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六)其他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构应当采纳。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设卡检查、罚款;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 (四)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执法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部门或者单位职权范围内的,被请求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为防灾减灾、抢险保通、应急救援等提供执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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