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一般什么情况下需要居住证 1、一般需要居住证的情况如下: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哪些流动人口应办理居住登记 以下流动人口应办理居住登记: 1、拟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员,应当在到达市3日内到各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2、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居住的人员、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或培训的人员、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应由相关单位、机构负责办理居住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 3、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