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其赔偿范围涵盖多种疾病,但是否包括预先存在的疾病却有所争议。根据法律规定,预先存在疾病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疾病;2、该疾病是否对申请人健康状况存在实质影响。因此,红斑狼疮肾病如果在购买重疾险时已经存在且对申请人健康状况存在实质影响,则可能被认定为预先存在疾病。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未告知未按要求告知或者虚假告知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对未告知或虚假告知的情况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财产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约定对某些特定风险和事项不承担保险责任。 4、《重大疾病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已经存在的疾病或者体征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