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
释义 | 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类附加刑是: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关于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附 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 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 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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