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立遗嘱人于斌(化名),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现住上海市弄1号602室,手机1391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二OO八年三月八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