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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备案性质居住
释义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居住场所,这是申领居住证必要条件之一。根据提问所述,只能是当初办理居住证时,相关工作人员把关不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了居住证,依法应当取消该居住证;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予以补救,即及时把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送去备案登记。
    法条链接:参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办理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首次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开此证明时,需要房东缴纳5%的房屋租赁税。这一点需要和房东沟通。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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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9: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