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证罪名是不是最终罪名 |
释义 | 批捕的罪名不一定就是最后被法院判刑的罪名。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一、刑事案件中强制措施是否为必要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是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都是需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不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案件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决定。逮捕,是指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逮捕令由谁签发?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是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本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是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令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批准;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之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三、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确有有逮捕必要。 批准逮捕的程序是: 1.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 2.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 3.检察人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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