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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利用增资扩股偷逃个人所得税
释义
    

法律主观:
    


    增资后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变更为9.7%, 5.38%, 84.92%.请问这项业务原 自然人股东 的股权比例减少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是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 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文件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股权变更 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股权变更登记 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 无正当理由 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因此,以上政策是针对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贵公司仅为增资引起股权结构变化,原个人股东并未进行股权转让,也无转让所得,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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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