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年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深圳市及其辖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市、区政府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政府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批评。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 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二)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 (三)不向消费者明示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