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被指控人在作证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应当在保障被指控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合理处理紧急情况。如果被指控人需要紧急治疗,应当立即暂停作证程序,让被指控人得到急救或者医疗护理。如果被指控人需要休息或者调整状态,应当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在保障被指控人权利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避免影响作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被告人有权作出自己的陈述,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作陈述。被告人的陈述应当如实反映事实,不得强迫被告人认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被告人在庭审中有权拒绝不利于自己的证人证言,并可以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对其有利的证言做出补充说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庭审中,有关人员不得采取旁观态度,应当积极参与,发表质证意见、辩论意见和陈述意见,支持真实、公正地审理案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在庭审中,有关人员应当尊重法庭、尊重法律,不得辱骂、诽谤或者威胁法庭、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