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固定资产报废的原因有: (一)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五)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