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 一、领养孩子的条件 1.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孩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无子女的,可以收养2名子女;有1名子女的,只能再收养1名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二、领养孩子的流程? 1.提交领养申请书。 2.提交证件和材料。 (1)领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能力的抚养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子女证明。 (6)领养继子女,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人的《领养申请书》和材料后,在30日内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规定就会发放《领养登记证》。 领养不仅可以圆为人父母的梦,还可以为居无定所的孩子提供一个稳定、温暖的家庭。 但领养孩子,必须要满足以上特定条件。 三、《民法典》第1098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