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留置权四个要件有: 1、债权人已通知债权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 2、留置权人应当在留置权产生后通知债务人已经留置的动产和债务履行宽限期; 3、债权人继续占有留置物。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留置权可能被消灭; 4、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存在法定或约定限制留置权行使的情形。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