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公司法都有什么改变 |
释义 |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一、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的意义 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意义: 1、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有利于个体创业。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2、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可以促进我国建立信用体系。 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相应地,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我国信用体系。 3、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有利于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新公司法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证体现了这一决定的精神。 新公司法最主要的改变都体现在创办公司的起始阶段,现在注册一家公司的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文件相对来说都已经极大的进行了简化。各位投资人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也不仅限于货币出资,尽管现在的实体经济相对来说是比较萧条的,但好在国家各方面的政策还是鼓励自主创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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