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转股份公司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制改造方案按照《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中包括“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如需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则需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变更形式的方案。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此类公司如欲进行公司形式变更的,解释上应认为由执行董事制订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 2、变更的法律依据; 3、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股本总额、组织机构、公司经营范围等; 4、原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转换成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对应股份的安排; 5、股份制改造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6、具体经办人员和分工安排; 7、其他事项; (二)由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订的股份制改造方案进行审议,对是否进行股份制改造作出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变更公司形式的事项,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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