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 1、确立比例原则可以实现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2、确立比例原则能够有效限制侦查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 3、确立比例原则可以为防止滥用强制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提供可操作的标准; 4、确立比例原则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强制措施有以下五种: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