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成立日期是怎样 |
释义 |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人成立日期是公司登记之日,也就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那一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一、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最高股东人数限制,没有最低股东人数限制,即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章认可。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首先应有公司名称,同时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原《公司法》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无此要求,只要求有公司住所即可。 二、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有什么不同 1、发生阶段不同 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过程中一系列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实质上,公司的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种法律后果。 2、行为性质不同 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为,受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发生在发起人与主管登记机关之间,属于行政行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准登记之前,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此时的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被视为合伙。如果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设立行为的后果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由设立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记,发起人为设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原则上归属于公司。公司的成立则使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4、法律特征不同 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先行出资、筹建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对内执行设立业务,对外代表正在设立中的公司。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公司的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就不尽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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