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的,公司违反法定程序除名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什么是除名 公司除名就是公司员工超过一定时间,且无正当理由,公司依法从员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因此,当达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的条件时,公司就可将员工除名。 二、公司除名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需要看公司除名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及除名是由于员工违反公司章程的。因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必支付补偿金。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达到严重程度,且规章制度要经过员工讨论并明示的才有效,否则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