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现象比比皆是,当子女的婚姻出现危机时,父母为了避免财产外流或为己方争取更大的利益,往往会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他们偿还自己的购房出资,其中不乏一些有真实借条的案例,但更多的是出资当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于事后补签借条,因此借条的真实性、无明确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的推定规则以及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成为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