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船舶买卖的法律规定 私人游艇需向属地的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含(适航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薄》等海事手续。 二、关于船舶交易有专门的的法律规定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第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 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参照船舶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留存合同副本。 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请求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调解,也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船舶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合理测算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并报地级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组织其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会员拟定统一规范的船舶交易服务规范、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船舶交易行为: (一)为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二)以欺诈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交易条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三)恶意串通,故意隐瞒船舶缺陷,或制造虚假信息出售船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四)为不能提供齐全、真实、有效文件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