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社保缴费基数还是公积金缴费基数,都是要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来确定缴费基数的。职工的工资总额并不是我们的实发工资,也不是每月所谓的应发工资。而是包含了各种津贴补贴、加班费、年终奖金之后的总工资。正常来说,缴费基数应当等于工资总额的月均值。大约每月的实发工资,更大于每月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公积金缴费基数不一致是常有的事情的。但实际上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必须跟实发工资总额相同,高了、低了都是违法行为。确实有一部分违法企业,通过降低缴费基数的节省用工成本,这样就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