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合同传真件的证据同样具备证明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