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扣押物品的时间限制问题比较复杂,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明确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