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文盲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可以做遗嘱见证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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