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南昌市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非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证明;(三)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下肢残疾证明。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在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证明和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法律依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非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下肢残疾证明。
 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在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证明和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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