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滴滴出行并购Uber一度引发了外界对于垄断的担忧,但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该并购并未构成垄断行为。首先,在整个网约车市场中,携程、高德等公司依然存在,消费者有去处选择,不存在单一供应商或者买方市场的情况。其次,网络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较强的渠道效应和网络效应,这种效应普遍存在于各种应用程序市场中,因此,仅凭着一家公司的优势技术或服务无法构成垄断。最后,从国际上看,这种对于规模更大、竞争更加激烈的市场进行产业整合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是市场自我调节的一种表现。因此,滴滴出行并购Uber不构成垄断,也未违反《反垄断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状态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