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已升级完毕。新系统介绍:“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一体化平台”(一)参保群众应当报销的医药费用可在新医保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补报。市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补报外就医的医药费用不能在当地医药机构补报的,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报。(二)涉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特殊用药需求的,建议参保群众在2021年10月25日原“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停机前合理备药。(三)新医保信息系统上线后,参保群众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微信、支付宝医保电子凭证中办理医保查询业务。与原医保信息系统相关联的“达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功能、四川医保APP等将暂停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