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谓同时履行抗辩权 |
释义 | 一、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分为一方先为履行、一方后为履行或双方同时履行这几种情况。因之,合同履行抗辩权,也可分为先为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随着现代物流的迅猛发展,交易风险无时不在。所以,只有力尽完善法律规范,才能较大限度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抗辩权制度,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受害人利益,具有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何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它与债的担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权在形式上有所相似,都表现为不为给付,但在性质和内容上又有所区别: 1、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性质,是从属于双务合同,系相对权。它只对于主张双务合同上的反对权的特定人,有拒绝给付的相对效力。而留置权属物权性质,是绝对权,对任何人均有权拒绝返还。 2、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拒绝给付,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而留置权之拒绝给付,一般仅限于物。 3、依同时履行所保证之债权,须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对债权;依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其基于何种原因而发生,不作严格要求,只以债权之发生,须与该物有所牵连关系即可。 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公平原则,以使双方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宗旨为目的;留置权是以担保为目的。 5、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依义务人实际履行合同而消灭(保证履行抗辩权可依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可因债务人为债务之清偿提出相当的担保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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