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有: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