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法律规定 |
释义 | 问: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法律规定 答: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于地理标志具有标示决定商品特定品质、信誉等特征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来源于特定地区的功能,如果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但其所表明的商品却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往往会误导公众,而且对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生产者也不公平。所以,非真实的地理标志,当禁止使用。 不过基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商标法》第16条规定:“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一、地理商标实际法律有哪些 地理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有如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前述法律规定,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善意注册的除外。 二、明确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具体内容 地理标志是通过长期的历史传承而形成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独特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有着内在联系,这是地理标志产品的本质特征。但是地理标志终究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甚至对一些地方工商局的同志来讲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在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甚至以为地理标志同一般农产品商标一样,注册越多越好。研讨会就地理标志保护的具体内容,原产地与产地、地理标志与品种两对概念的内涵,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适用商品范围以及专用权保护范围问题进行了系统介绍。并且提出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两种关系: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特色和质量与发展数量的关系。地方工商局的同志反映,研讨会的最大收获是,理清了地理标志的概念,深化了认识,开拓了视野,明确了工作目标。 此外,与会代表通过参观地理标志农产品展示和实地考察“吐鲁番葡萄”地理标志,对地理标志农产品以及产地的独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有了直接、感性的接触和了解,进一步加深了对地理标志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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